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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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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創新實驗計畫退場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可能觸發退場機制之原因。 二、啟動退場機制之時點。 三、通知參與實驗者之方式及時間。 四、敘明退場機制之執行人員、程序或過程。 五、與參與實驗者間權利及義務之處理。 六、創新實驗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之終止或轉介機制。 七、退場後可能發生之風險。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申請人書面申請停止創新實驗、經主管機關廢止准或創新實驗期間屆滿,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退場機制及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執行退場事宜。
  3. 3.申請人應於前項退場機制執行終結後三個工作日內,將執行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申請人若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退場機制執行退場事宜,主管機關得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9條的內容,該條例主要涉及創新實驗計畫退場機制及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例,退場機制應包括可能觸發退場的原因、啟動退場的時點、通知參與實驗者的方式及時間、退場的執行人員、程序或過程、處理參與實驗者的權利和義務、創新實驗提供的服務或商品的終止或轉介機制、退場後可能發生的風險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根據資料沒有提到退場機制中的具體內容。然而,該條例明確要求申請人在停止創新實驗、主管機關廢止核准或創新實驗期滿後,依主管機關核定的退場機制及指定事項執行退場事宜。申請人應在退場機制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執行結果,如果申請人未按照主管機關核定的退場機制執行退場事宜,主管機關可能會公告相關內容。 綜上所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9條的目的是確保創新實驗計畫能夠順利進行並結束,同時保障參與實驗者的權益,並由主管機關監督和管理相關事項。具體的退場機制內容尚未提供,可能需要參考該條例的相關規定和文件來了解詳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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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款之創新實驗計畫退場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可能觸發退場機制之原因。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