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參與實驗者之個人資料。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處理參與實驗者之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當個人資料取得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然而,若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這表示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應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對參與實驗者的個人資料進行適當的處理,包括可能的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等措施,除非有特殊情況下該資料的處理是基於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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