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展延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具體成效。 二、實驗期間所生問題及處理情形。 三、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辦理情形。 四、展延創新實驗之理由及展延期間。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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