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了申請納管特定工廠時需要檢附的文件及補正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申請納管特定工廠時需檢附以下文件: 1. 納管申請書。 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需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4. 最近三個月內工廠現場照片,以及工廠座落土地的土地登記簿謄本和地籍圖謄本,並標示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 5.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6. 最近一年內經查復非位於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的下列文件: - 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應免查範圍資料,如有應查範圍,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 - 本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此外,如果應檢附文件有應記載事項缺漏或文件不齊全的情況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且補正期間不得超過30日。若屆期未補正,則主管機關將以書面形式駁回納管申請,已繳交的納管輔導金則不予退還。 參考資料: -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2020年12月23日修正) - 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 - 內政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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