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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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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一項申請納管之工廠,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並依第五條規定繳交納管輔導金: 一、納管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四、最近三個月內工廠現場照片,及工廠座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並標示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 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六、最近一年內經查位於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 (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應免查範圍資料;如有應查範圍者,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 (二)本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2. 2.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應檢附文件,得於申請後六個月內補正;其他應檢附文件有應記載事項缺漏、或文件不齊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了申請納管特定工廠時需要檢附的文件及補正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申請納管特定工廠時需檢附以下文件: 1. 納管申請書。 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國人,需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4. 最近三個月內工廠現場照片,以及工廠座落土地的土地登記簿謄本和地籍圖謄本,並標示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 5.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6. 最近一年內經查復非位於本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的下列文件: - 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應免查範圍資料,如有應查範圍,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 - 本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此外,如果應檢附文件有應記載事項缺漏或文件不齊全的情況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且補正期間不得超過30日。若屆期未補正,則主管機關將以書面形式駁回納管申請,已繳交的納管輔導金則不予退還。 參考資料: -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2020年12月23日修正) - 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 - 內政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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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3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申請納管之工廠,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並依第五條規定繳交納管輔導金: 一、納管申請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