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申請人應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根據該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每年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繳交納管輔導金。第二項規定了申請人的繳費方式,第一年申請納管者應一次性繳納第一年的納管輔導金,第二年申請納管者則需要補繳第一年的納管輔導金,并且在每年三月十九日之前繳交當年度的納管輔導金。第三項則明確了納管輔導金的計算方式,根據廠地面積來計算繳費金額。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的工廠應繳交新台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的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台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的按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每年最高繳交金額限制為新台幣十萬元。第四項規定了如果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納管期間不滿一年,則根據實際納管日數計算納管輔導金。第五項則規定了如果申請人未按照前四項的要求繳交納管輔導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補繳,逾期未按規定繳交則將以書面方式駁回納管申請,同时其工廠改善計畫也將被廢止。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去工業區工廠登記及納管輔導金應繳交查核處理原則」第 2 項,該公告明確了在處理特定工廠登記及納管輔導金應繳交查核時,應參考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5 條的規定。 例如,如果一個申請人要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並且該工廠的面積為四百平方公尺,根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5 條第三項的計算方式,該申請人需要繳交新台幣二萬元加上五千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的部分),即總共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作為納管輔導金。 參考資料: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5 條、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去工業區工廠登記及納管輔導金應繳交查核處理原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