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用地計畫審查時,應繳交審查費;未繳交者,不予受理。
  2. 前項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元。依據前條申請變更用地計畫,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七千元。
  3. 申請人於繳納審查費後,有撤回申請或申請遭駁回者,審查費不予退還。但依第七條第六項規定駁回其申請者,審查費應予退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