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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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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審查技術合作案件,應先送請事業主管機關提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開會商討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合作條例第10條,經濟部在審查技術合作案件時,應先送請事業主管機關核提意見,並有權邀請相關機關進行會商商討處理。這表示經濟部在審查技術合作案件時,需要徵求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並可以邀請相關機關進行會議討論以處理相關事項。例如,當經濟部在審查一個技術合作案件時,他們可能會先向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詢問他們的意見,同時也可以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參與開會商討處理該案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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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合作條例第 10 條規定:「經濟部為審查技術合作案件,應先送請事業主管機關核提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開會商討處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合作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