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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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審查技術合作案件,應先送請事業主管機關核提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開會商討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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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合作條例第10條,經濟部在審查技術合作案件時,應先送請事業主管機關核提意見,並有權邀請相關機關進行會商商討處理。這表示經濟部在審查技術合作案件時,需要徵求事業主管機關的意見,並可以邀請相關機關進行會議討論以處理相關事項。例如,當經濟部在審查一個技術合作案件時,他們可能會先向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詢問他們的意見,同時也可以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參與開會商討處理該案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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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