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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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合作條例第13條,技術人所得報酬金可以依結匯時的匯率向外匯主管機關申請結匯。如果技術人不想結匯而願意將報酬金投資於本國事業者,則需要遵守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如下: 1. 技術合作條例:根據目前最新的法規,技術合作條例為中華民國於1992年修訂的法律,該法律旨在促進技術合作和科技發展。 2. 外國人投資條例: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投資需遵守相應的法律和規定,這些法律和規定主要涉及外國人投資的範圍、投資方式和相關權益保護等。 3.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根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者在中華民國的投資需遵守相關法律和相應的規定,這些法律和規定主要涉及華僑回國投資的範圍、投資方式和相關權益保護等。 範例: 一位外籍技術人員在中華民國提供技術服務並取得報酬金,根據技術合作條例第13條,他可以根據結匯時的匯率向外匯主管機關申請結匯。如果他不打算結匯,而是願意將報酬金投資於中華民國的事業者,則需要遵守外國人投資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投資範圍、投資方式等。
- 核定名詞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外國人投資條例法規
-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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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