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技術合作之期間,自核准之日起算;其實行延展者期間,仍自核准之日起算;但技術合作之報酬金,應自合作實行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合作條例第12條,技術合作的期間從核准的日期開始計算。如果有延展期間的情況,仍從核准的日期開始計算。然而,技術合作的報酬金則是從實際合作實行的日期開始計算。這表示,即使在核准之後存在一段延展期間,報酬金的計算仍要從實際合作開始的日期算起。 依照經濟部技術合作產業發展局官網(https://www.technocomp.org.tw/)提供的資訊,技術合作條例主要是指對外提供技術及技術之合作專利授權之合作行為。該網站沒有具體的例子,但可推斷,若甲方提供技術給乙方並將合作合約提交核准,核准日期即為技術合作之期間起始日。如果在合作期間中有變更或延展,期間仍是從核准日期開始計算。然而,技術合作報酬金的計算則是根據合作實際執行的日期。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技術合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