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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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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之華僑,指僑居中華民國領域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所稱之外國人,指具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自然人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技术合作条例》第2条的规定,该条例中的“华侨”指的是在中华民国领土之外居住,并且拥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人;而“外国人”指的是具有除了中华民国国籍以外的其他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参考资料:《技术合作条例》第2条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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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合作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之華僑,指僑居中華民國領域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所稱之外國人,指具有中華民國以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合作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