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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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技术合作条例》第2条的规定,该条例中的“华侨”指的是在中华民国领土之外居住,并且拥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人;而“外国人”指的是具有除了中华民国国籍以外的其他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参考资料:《技术合作条例》第2条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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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