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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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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發生糾紛時,應以雙方同意之仲裁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合作條例第8條,當技術合作發生糾紛時,雙方應以仲裁方式解決,前提是雙方必須達成共識。這意味著仲裁是技術合作糾紛解決的首選方法,而且需要雙方同意。如果雙方無法就仲裁方式達成一致,則可能需要尋求其他解決爭端的方法。 參考資料: - 技術合作條例(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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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技術合作條例第 8 條規定:「技術合作發生糾紛時,應以雙方同意之仲裁方式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技術合作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