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作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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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契約書,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技術合作之產品名稱、規格及產量,或勞務種類及項目。 二、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之內容,合作人之使用計畫及受益情形。 三、技術報酬金數額及給付方法。 四、合約有效期間。 前項第二款合作人之使用計畫,得包括技術人員訓練。 技術人所提供合作之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如有已以同一專門技術或專利權,與他國技術合作者,應由技術人抄附其合作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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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技術合作條例第7條的要求,技術合作契約書應該包含以下內容:一、技術合作的產品名稱、規格及產量,或勞務種類及項目。二、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的內容,合作方的使用計畫和受益情況。三、技術報酬金的金額和支付方法。四、合約的有效期限。此外,第二款規定合作方的使用計畫可以包括技術人員的培訓。如果技術人員所提供的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已經與其他國家的技術合作方達成協議,技術人員應該附上他們的合作契約。 參考資料:《技術合作條例》第7條
- 專利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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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