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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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如果公司依第六條的規定擬具投資計畫購置機器、設備或建築物,那麼計算始日的起算日是以經濟部依第二條第四項公告的適用地區當年七月一日為準。 參考資料: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五條 (84.06.21)
- 第六條條文
- 第二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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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