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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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計畫內容應敘明計畫目的、營業項目、符合第五條所規定購置或預定購置之機器、設備與建築物之規格、數量與金額、機器與設備安裝地及建 築物所在地;其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增僱一定人數員工適用投資抵減者 ,應敘明增僱員工人數。 前項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時,公司應於原備案之計畫完成日期前依前條第 一項規定申請變更備案。其僅就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規格、 數量或金額為變更者,得免申請變更備案,但應於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時提出說明,且變更後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總金額應達新臺幣二千五百 萬元以上或增僱之員工人數應達全年月平均數五十人以上。 公司投資計畫內容變更,雖未依規定申請變更備案,而其投資計畫中機器 、設備及建築物完成部分之總金額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或增僱之 員工人數全年月平均數計算仍達五十人以上者,原備案主管機關得按原備 案計畫,就其完成部分,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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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7條的規定,投資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營業項目、購置或預定購置的機器、設備和建築物的規格、數量和金額,以及機器、設備和建築物的安裝地點。如果適用投資抵減的公司是因增加了一定數量的員工而申請,則還應該敘明增加的員工人數。 如果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公司應在原備案計畫完成日期前根據前一條的規定申請變更備案。但如果僅涉及投資計畫內的機器、設備或建築物的規格、數量或金額的變更,則可以免申請變更備案,但應在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時提供說明。此外,變更後的機器、設備和建築物的總金額應達到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或增加的員工數量應達到全年月平均數五十人以上。 如果公司的投資計畫內容有變更但未申請變更備案,但已完成部分的機器、設備和建築物的總金額仍達到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或增加的員工數量仍達到全年月平均數五十人以上,原備案主管機關可以依照原備案計畫發出投資抵減證明。 這些解釋基於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7條的相關內容,該條內容可以在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找到。
- 第五條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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