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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 34 條(研究發展之獎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適用第六條關於折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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