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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34研究發展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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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適用第六條關於折舊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4條,生產事業如果支付了用於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的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可以在當年度的課稅所得中減除。對於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使用的儀器設備,如果其耐用年數超過兩年,則適用第六條中關於折舊的規定。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第34條 新增: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4條,以下是一個與該條例有關的範例: 例如,一家汽車製造公司為了改進生產技術和開發新產品,支付了一筆研究發展實驗的費用。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4條,這筆費用可以在當年度的課稅所得中減除。此外,公司還購買了一批供研究發展和實驗使用的儀器設備,這些設備的耐用年限都超過了兩年,因此可以根據第六條的折舊規定來計算折舊費用。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第34條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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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34 條規定:「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發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