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業為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而支付之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准在當年度課稅所得內減除。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用之儀器設備,其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上者,適用第六條關於折舊之規定。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4條,生產事業如果支付了用於改進生產技術、發展新產品的研究發展實驗費用,可以在當年度的課稅所得中減除。對於供研究發展、實驗或品質檢驗使用的儀器設備,如果其耐用年數超過兩年,則適用第六條中關於折舊的規定。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第34條 新增: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4條,以下是一個與該條例有關的範例: 例如,一家汽車製造公司為了改進生產技術和開發新產品,支付了一筆研究發展實驗的費用。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4條,這筆費用可以在當年度的課稅所得中減除。此外,公司還購買了一批供研究發展和實驗使用的儀器設備,這些設備的耐用年限都超過了兩年,因此可以根據第六條的折舊規定來計算折舊費用。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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