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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34-1研究發展費用之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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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業申報年度之研究發展費用,超過以往五年度最高支出之金額者,其超出部分百分之二十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每年抵減金額,不得高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五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前項研究發展費用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34-1條,生產事業在申報年度內的研究發展費用,若超過過去五年最高支出的金額,超出部分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百分之二十。然而,每年的抵減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當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以抵減,則可以在接下來的五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進行抵減。至於前項提到的研究發展費用抵減的適用範圍則由行政院制定。 參考資料: 1. 《獎勵投資條例》 2. 行政院相關相關規定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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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34-1 條規定:「生產事業申報年度之研究發展費用,超過以往五年度最高支出之金額者,其超出部分百分之二十得抵減當年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