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獎勵投資條例 第 34-1 條(研究發展費用之抵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生產事業申報年度之研究發展費用,超過以往五年度最高支出之金額者,其超出部分百分之二十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每年抵減金額,不得高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五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前項研究發展費用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