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第十六條另有規定者外,非依所得稅法如限辦理結算申報,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免所得稅之規定。但第十五條所定納稅限額之適用,不在此限。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9條,除非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的限制,否則營利事業或個人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免所得稅的規定。然而,這不適用於第15條所規定的納稅限額的適用。 根據上述的參考法條,我們可以得知獎勵投資條例第49條的內容。參考法條中的第1項提到,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或個人應遵守該法規定進行結算申報,才能適用本條例的減免所得稅規定。然而,第1項中也提到,這不適用於第15條所規定的納稅限額的適用。因此,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的規定,除非依所得稅法限制辦理結算申報,否則不能享受減免所得稅的優惠。 綜上所述,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49條及相關參考法條規定,營利事業或個人若要適用本條例的減免所得稅規定,需依所得稅法進行相應的結算申報,但此規定並不適用於第15條所規定的納稅限額的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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