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50 條(工業用地之編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行政院應先就公有土地編為工業用地,以供發展工業之用。 前項公有土地不敷分配時,得將私有土地變更使用,編為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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