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人,均得提供有關資料,建議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將一定地區內之土地編定為工業用地。前項工業用地之區位,應與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相互配合。
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51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土地所有權人和興辦工業人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建議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將特定地區的土地編定為工業用地。此工業用地的選址應與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相互配合。 參考資料: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1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土地所有權人和興辦工業人有權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建議,再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將一定地區的土地編定為工業用地。這是一項合法程序,並且要求該工業用地的選址必須符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直轄市政府計劃在市區某個特定地區發展工業區,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建議將該地區的土地編定為工業用地。政府部門會將這些建議提交給經濟部,經濟部再報請行政院核定。如果核定通過,這片地區就正式編定為工業用地,並遵循工業用地相關法規進行規劃和管理。這可以促進該地區的工業發展和經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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