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人,均得提供有關資料,建議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將一定地區內之土地編定為工業用地。前項工業用地之區位,應與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相互配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