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52 條(計畫開發工業區內土地使用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選定為計畫開發工業區內之土地,在尚未完成編定工業用地程序前,得先由經濟部劃定範圍,商請內政部同意,交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為一定期間之禁止建築;並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一年。
經選定為計畫開發工業區內之土地,在尚未完成編定工業用地程序前,得先由經濟部劃定範圍,商請內政部同意,交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為一定期間之禁止建築;並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