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選定為計畫開發工業區內之土地,在尚未完成編定工業用地程序前,得先由經濟部劃定範圍,商請內政部同意,交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告為一定期間之禁止建築;並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後,禁止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負擔。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一年。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2條,當土地被選定為計畫開發工業區內的土地時,如果工業用地程序尚未完成,經濟部可以先劃定範圍,請內政部同意,並在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一定期間禁止建築。同時,該土地的所有權轉移和設定負擔也會被禁止,在經行政院核准後生效。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的100年度判字第1118號判決中指出,當一個有效的行政處分存在並成為其他行政處分的前提時,該行政處分應成為其他行政處分的基礎。如果其他行政處分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法院並不能審查前面的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該行政處分的合法性應由採取該行政處分的機關或行政法院審查。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理解獎勵投資條例第52條的目的是為了限制計畫開發工業區內土地的使用,以確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符合規劃目的。該條款允許經濟部在工業用地程序尚未完成之前暫時限制土地的使用和所有權轉移,以確保土地使用的合規性和規劃目的的實現。然而,這樣的限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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