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53 條(工業用地使用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用地自編定公告後,除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用,並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取締之,並責令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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