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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53工業用地使用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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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自編定公告後,除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用,並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取締之,並責令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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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3條的規定,工業用地自編定公告後,除了可以繼續使用原來的用途之外,不得供應給與工業無關的使用,並且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違反這項規定的人,將由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取締,並且要求恢復原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53條第6項的規定,經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其使用和管理,準用第60條的規定。根據第60條的規定,承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的人,他們的使用應該符合該地區規劃的用途。如果違反了規劃的用途,則依照相關的使用管制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 獎勵投資條例(修正日期:2021年1月2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00001 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日期:2010年8月27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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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53 條規定:「工業用地自編定公告後,除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外,不得供工業無關之使用,並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