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之工業用地於開發為工業區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准以一部分土地規劃為工業住宅社區,其面積以不超過工業區開發總面積十分之一為限。 前項社區用地,除供公共設施及其必要之配合設施外,其用途如左: 一、配售與工業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及耕地承租人供興建住宅使用。 二、出售與工業區內之興辦工業人或員工興建員工宿舍或住宅使用。 三、由政府機關或政府委託之工業區開發機構興建住宅,租售本工業區內工廠員工使用。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 54 條(工業區內社區之規劃)」的規定,當編定的工業用地開發為工業區時,政府在實際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將部分土地劃定為工業住宅社區,但佔整個工業區開發總面積的比例不能超過十分之一。這個工業住宅社區的社區用地除了提供公共設施和相關設施之外,還可以用於以下目的: 1. 配售給工業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的原所有權人和耕地承租人,供他們興建住宅使用。 2. 出售給工業區內的興辦工業人或員工,用於興建員工宿舍或住宅使用。 3. 由政府機關或政府委託的工業區開發機構興建住宅,以租售給工業區內的工廠員工使用。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工業區內的社區發展符合實際需要,並提供適當的住宅設施給相關人員使用。一個符合此規定的範例可以是政府根據這些規定興建工業區內的住宅社區,將部分土地配售給原所有權人和耕地承租人,以供他們興建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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