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時,工業區外主要通路之拓寬或改善,以及工業區內土地之整理劃分,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給予必要之配合與協助,所需費用得令公民營企業負擔一部分或全部。 政府經營之公用事業,對於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所需之公用設施,應予以必要之配合與便利。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67條,當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時,如果需要拓寬或改善主要通路,以及整理與劃分工業區內的土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該給予必要的配合和協助。必要的費用可以由公民營企業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對於政府經營的公用事業,如果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需要相關的公用設施,政府應該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便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