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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 66 條(工業用地內放領耕地之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編定之工業用地,於政府決定開發時,其範圍內之公有放領耕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通知承領人限期提前繳清地價,取得所有權後,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之;逾期未繳清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代為繳清。所代繳之地價,在應得之補償地價內逕為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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