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定之工業用地,於政府決定開發時,其範圍內之公有放領耕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通知承領人限期提前繳清地價,取得所有權後,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之;逾期未繳清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代為繳清。所代繳之地價,在應得之補償地價內逕為扣抵。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66條所規定,政府在決定開發工業用地時,如果該範圍內有公有放領的耕地,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會通知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如果承領人逾期未繳清地價,地政機關可以代為繳清,並將該地價從應得的補償地價中扣除。 這段法條與獎勵投資條例第66條的內容相關,可以作為該法條的一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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