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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66工業用地內放領耕地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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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定之工業用地,於政府決定開發時,其範圍內之公有放領耕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通知承領人限期提前繳清地價,取得所有權後,依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之;逾期未繳清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代為繳清。所代繳之地價,在應得之補償地價內逕為扣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66條所規定,政府在決定開發工業用地時,如果該範圍內有公有放領的耕地,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會通知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如果承領人逾期未繳清地價,地政機關可以代為繳清,並將該地價從應得的補償地價中扣除。 這段法條與獎勵投資條例第66條的內容相關,可以作為該法條的一個範例。

  • 所有權名詞
  • 第五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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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66 條規定:「編定之工業用地,於政府決定開發時,其範圍內之公有放領耕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機關通知承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