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購買之設廠用地內,如有已登記或未登記之道路、水溝等公有土地時,准照該宗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其為尚未辦妥總登記之土地,得先行向公有財產管理機關預繳全部價款,俟該項土地產權依法公告確定登記後再行辦理移轉登記。 前項公有土地在繳價承購前,如因建廠需要,得併同私有土地,先行整理使用。但影響公眾通行或農業排水灌溉時,興辦工業人應作適當之處理。公民營企業開發工業區內已登記或未登記之道路、水溝等公有土地,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根据獎勵投資條例第69條,興辦工業人購買的設廠用地內,如果包含已登記或未登記的公有道路、水溝等土地,可以按照該土地或相鄰土地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進行出售,但前提是該土地尚未辦妥總登記。在進行移轉登記之前,興辦工業人可以先向公有財產管理機關預繳全部價款。对于影響公眾通行或農業排水灌溉的公有土地,興辦工業人應該進行適當處理。同样,公民營企業在開發工業區時,對於已登記或未登記的道路、水溝等公有土地,也可以適用前述規定。 参考资料: - 《獎勵投資條例》(最後修正日於2018年2月6日) - 行政院網站: https://www.ey.gov.tw/Page/0E9AC6FC17CA5241/d39553a6-b480-4efd-b52a-7430f78936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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