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租購之設廠用地及政府或公民營企業開發之工業區內如有墳墓,由興辦工業人或該工業區開發機構,申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法公告遷葬,遷葬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但因特殊急迫情事需用土地時,得縮短公告期間為七日。
獎勵投資條例第70條規定了在興辦工業用地或工業區的情況下,如果存在墳墓,則由興辦工業人或工業區開發機構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遷葬,並且需要依法公告。遷葬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但在特殊急迫情況下,可以縮短公告期間為七日。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 (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7月4日) 相關範例:在興辦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發現存在墳墓的情況下,興辦工業人或工業區開發機構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遷葬申請,並公告遷葬的消息。申請人需要承擔遷葬費用。公告期間至少為三十日,除非因特殊急迫情況需要使用土地,否則不得縮短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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