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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71工業用地使用讓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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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租購之工業用地,應在租購之日起一年內,按照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開始使用;其有正當理由報經經濟部准者,得展延之。 興辦工業人承購之工業用地,有正當理由報經經濟部核准者,不得以其全部或一部讓售他人使用,受讓人並仍以興辦工業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1條的規定,興辦工業人租購的工業用地應在租購之日起一年內按照主管機關核定的計畫開始使用。若有正當理由,則可以向經濟部申請展延使用期限。而興辦工業人承購的工業用地,若沒有正當理由並未經經濟部核准,則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讓售他人使用,而受讓人也必須依然以興辦工業為限。 根據相關資料,毗連用地審查辦法第17條中規定,興辦工業人應自取得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日起2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若未依規定完成使用,可以申請展延使用期限,但僅限一次,且不得超過一年。此外,若在毗連用地審查辦法修正發布之前已經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尚未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則仍需遵守前述規定。而對於已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的情況,在97年7月11日修正施行之後的三年內需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這些規定和限制都是為了確保工業用地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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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71 條規定:「興辦工業人租購之工業用地,應在租購之日起一年內,按照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開始使用;其有正當理由報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