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72 條(工業用地之先租後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及興建之標準廠房,得以先租後售方式,提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其年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出售價額年息百分之十二為限。 前項租售辦法,由工業區開發機構擬訂,報經經濟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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