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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72工業用地之先租後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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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及興建之標準廠房,得以先租後售方式,提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其年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出售價額年息百分之十二為限。 前項租售辦法,由工業區開發機構擬訂,報經經濟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2條,政府或政府委託的工業區開發機構可以採用先租後售的方式提供工業用地給興辦工業人使用。根據該法條,這些土地和標準廠房可以先租給興辦工業人,然後再售出,租金則以土地和建築物的銷售價格的12%為年利息上限。租售辦法需要由工業區開發機構擬訂,並經經濟部核定。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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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72 條規定:「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及興建之標準廠房,得以先租後售方式,提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其年租金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