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及興建之標準廠房,得以先租後售方式,提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其年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出售價額年息百分之十二為限。 前項租售辦法,由工業區開發機構擬訂,報經經濟部核定。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2條,政府或政府委託的工業區開發機構可以採用先租後售的方式提供工業用地給興辦工業人使用。根據該法條,這些土地和標準廠房可以先租給興辦工業人,然後再售出,租金則以土地和建築物的銷售價格的12%為年利息上限。租售辦法需要由工業區開發機構擬訂,並經經濟部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