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條例 第 73 條(設廠用地之使用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用地應按照規劃確定之用途使用,其供設廠使用之土地,以供左列用途為限: 一、廠房及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工廠附屬之單身員工宿舍、露天設施及堆置場所、停車場等。 前項工業用地之規劃,應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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