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應按照規劃確定之用途使用,其供設廠使用之土地,以供左列用途為限: 一、廠房及辦公室。 二、倉庫。 三、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 四、工廠附屬之單身員工宿舍、露天設施及堆置場所、停車場等。 前項工業用地之規劃,應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審定。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3條,工業用地的使用應按照規劃確定的用途進行。該法規明確指出供設廠使用的土地必須用於廠房、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及訓練房舍、工廠附屬的單身員工宿舍、露天設施及堆置場所、停車場等用途。而工業用地的規劃必須經過工業區主管機關的審定。 參考資料: 獎勵投資條例第7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6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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