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主管機關得按開發工業區之計畫目的,分別按工業區之種類,訂定管理章則;必要時得在工業區內設置管理機構,或指定適當機構辦理工業區內之有關管理、維護事務。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4條,工業區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開發工業區的計畫目的和工業區的種類制定管理章則。必要時,可以在工業區內設置管理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負責工業區內的管理和維護事務。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經濟部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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