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在開發之工業區內投資設廠者,非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協調水資源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在區內申請水權,鑿井取水。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恢復原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5條,如果在開發的工業區內投資設廠的工業人,未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協調水資源主管機關的同意,就不能在該區內申請水權或進行鑿井取水。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將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第7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64&FLNO=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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