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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 75 條(工業區內水權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工業人在開發之工業區內投資設廠者,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協調水資源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在區內申請水權,鑿井取水。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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