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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75工業區內水權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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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在開發之工業區內投資設廠者,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協調水資源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在區內申請水權,鑿井取水。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恢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75條,如果在開發的工業區內投資設廠的工業人,未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協調水資源主管機關的同意,就不能在該區內申請水權或進行鑿井取水。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將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 - 獎勵投資條例第7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64&FLNO=7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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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投資條例第 75 條規定:「興辦工業人在開發之工業區內投資設廠者,非經工業區主管機關協調水資源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在區內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投資條例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