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5

快速跳轉

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內容無法找到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5 條相關的法規解釋和範例。抱歉,我無法回答。

立法沿革 3

(0420120 制定)

標售之公營事業,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織評價委員會,其評定價格,應參照左列標準:   一、原價。   二、時價。   三、將來可能之利得。

(0800604 全文修正)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得為全部或部分移轉。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由主管機關採左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一次或分次出售股權。   二、一次或分次標售資產。   前項股權或資產之讓售,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與特定對象以協議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移辦民營有時係以分次或分廠方式辦理,爰在本條增列之。   二、原條文係規定移轉民營之方式與處理程序,為使條文涵義更為簡明,爰將處理程序於第五條規定之。   三、出售股權可能以一次或分次方式辦理,爰修正本款。   四、原條文第一款甲、乙兩目規定應將資本額重新估定,係屬一般公司會計慣例,不須在此規定。甲目後半段規定「其原非公司組織者,於有民資後應依公司法組織之」,惟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於有民資後,其組織型態可依轉讓契約或合資契約規定辦理,不須在此特別規定。爰將甲、乙兩目予以刪除。   五、標售資產有時須以一次或分次出售部分設備,爰將本款修正。   六、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如為達成引進技術或利用行銷經驗、管道等特定且的,須覓妥特定對象以協議方式出售,爰增列第二項,以使移轉民營之處理方式更具彈性。

(0891117 全文修正)

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將「主管機關」修正為「事業主管機關」,「轉讓民營」,修正為「移轉民營」。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420120 制定)

標售之公營事業,應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組織評價委員會,其評定價格,應參照左列標準:   一、原價。   二、時價。   三、將來可能之利得。

(0800604 全文修正)

一、移辦民營有時係以分次或分廠方式辦理,爰在本條增列之。   二、原條文係規定移轉民營之方式與處理程序,為使條文涵義更為簡明,爰將處理程序於第五條規定之。   三、出售股權可能以一次或分次方式辦理,爰修正本款。   四、原條文第一款甲、乙兩目規定應將資本額重新估定,係屬一般公司會計慣例,不須在此規定。甲目後半段規定「其原非公司組織者,於有民資後應依公司法組織之」,惟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於有民資後,其組織型態可依轉讓契約或合資契約規定辦理,不須在此特別規定。爰將甲、乙兩目予以刪除。   五、標售資產有時須以一次或分次出售部分設備,爰將本款修正。   六、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如為達成引進技術或利用行銷經驗、管道等特定且的,須覓妥特定對象以協議方式出售,爰增列第二項,以使移轉民營之處理方式更具彈性。

(08911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將「主管機關」修正為「事業主管機關」,「轉讓民營」,修正為「移轉民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5 條規定:「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