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得以指撥開發基金之收入,或指定公共建設收入,為償本付息之財源,並由國庫保證,發行長期開發債券,或委託國家特許之專業銀行發行長期記名開發債券,籌措資金。 前項開發債券,應在證券市場上市。其每次發行之總額、票面種類、利率、付息還本日期及經理銀行或是否附具優先承購股票之權利,由開發基金管理運用機構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86條,政府可以將開發基金的收入或指定的公共建設收入用作偿还本息的资金,并由国库保证,发行长期开发债券。也可以委托国家特许的专业银行发行长期记名开发债券来筹措资金。这些开发债券应在证券市场上市。每次发行的总额、票面类型、利率、付息还本日期以及是否附带优先认购股票的权利,需要由开发基金管理运用机构与财政部一同向行政院报请核定。 參考資料:獎勵投資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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