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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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6條規定了投資人在以新臺幣投資或受讓國內股東股權作為股本投資時,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並檢附相關文件。其中,投資人應提供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和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作為申請的文件。另外,在受讓國內股東股權的情況下,可以免除檢附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的要求,但須另行檢附國內事業或轉讓人或受讓人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及收款證明書。 參考資料: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 2021年8月23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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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