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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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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資人轉讓、授權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使用該等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7條,當投資人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時,需檢具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這是投資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的申請書,其中包含了詳細的投資計劃和相關的文件資料。 二、投資人轉讓、授權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使用該等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 這是投資人提供的文件,用於證明他們將智慧財產權轉讓給投資事業或者授權投資事業使用,或者用於證明這些智慧財產權將用於投資事業的籌備過程中。 以上是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7條的解釋,該條規定投資人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以申請審定。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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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7 條規定:「投資人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