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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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資人轉讓、授權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使用該等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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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7條,當投資人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時,需檢具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這是投資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的申請書,其中包含了詳細的投資計劃和相關的文件資料。 二、投資人轉讓、授權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使用該等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 這是投資人提供的文件,用於證明他們將智慧財產權轉讓給投資事業或者授權投資事業使用,或者用於證明這些智慧財產權將用於投資事業的籌備過程中。 以上是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7條的解釋,該條規定投資人需要提交相關文件以申請審定。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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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