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逕行租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關限制。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由政府編列預算投資者,得以出租方式辦理。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1條,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可以由工業主管機關自行進行租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和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的相關限制。政府編列預算投資者也可以以租賃方式辦理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的租售事宜。至於具體的租售辦法,則由經濟部作出相關規定。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工業升級和發展,使工業主管機關能夠自行根據需要進行土地或建築物的租賃,而不受土地法和國有財產相關法令的限制。 參考資料: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1條 《經濟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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