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逕行租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關限制。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由政府編列預算投資者,得以出租方式辦理。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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