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主管機關開發工業區時,區內原有工廠廠地未被徵收者,應按受益廠地面積比率,負擔開發建設費用。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0條的規定,工業主管機關在開發工業區時,如果工業區內原有工廠的廠地未被徵收,則工業主管機關應按照受益廠地的面積比率,負擔開發建設的費用。 這條規定意味著如果工業區的開發需要佔用原有工廠的土地,工業主管機關必須根據受益廠地的面積比率,支付相應的開發建設費用。例如,如果一個工業區內有兩個原有工廠的廠地,其中一個廠地的面積是另一個廠地的兩倍,那麼工業主管機關在開發該工業區時應該支付的開發建設費用也應該是前者的兩倍。 這個解釋的參考來源是「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本身。根據該條例第50條的文字內容,工業主管機關在開發工業區時應當負擔未被徵收的原有工廠廠地的開發建設費用,其負擔的比率應按照受益廠地的面積比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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