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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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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由經濟部會同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49條主要是關於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經營管理辦法。根據該條,經濟部會同交通部擬訂相關辦法,經行政院核定後才能發布施行。這表示經濟部和交通部需根據這項法規的要求,共同制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的經營管理辦法。這些辦法必須經過行政院核定才能正式生效。具體的辦法內容以相關法規文件為准。 以最新的資料來看,前述條文中的辦法尚未找到相關最新的法規文件,因此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法規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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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9 條規定:「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由經濟部會同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