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開發之工業區,於地籍整理完成時,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編造土地清冊,送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於經濟部核准編定後,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編造土地清冊送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於接獲前二項清冊時,應於土地登記簿內註記,所需作業費用,由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自行負擔。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05 條》,在開發工業區時,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該在地籍整理完成後編造土地清冊,並送交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此外,興辦工業人在經濟部核准編定工業區後,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也應該編造土地清冊,並送交土地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當登記機關接收到這兩份清冊時,應該在土地登記簿上做註記,並且所需的作業費用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的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05 條 - 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於行政院公報全文網站: https://lis.ly.gov.tw/lghtml/lawstat/relpdf/141/141030011.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