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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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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折舊,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06 條,該法規中的折舊是指根據行政院頒行的財物標準分類中所列的最低使用年限,按照平均法來計算的。這意味著,在計算折舊費用時,應該參考相關財物標準分類中所列的最低使用年限,並根據平均法來進行計算。 例如,假設某台設備在財物標準分類中被歸類為需要使用五年,那麼在計算折舊費用時,應該以這五年作為計算的基準,按照平均法計算出每年的折舊費用。具體的計算方法可以參考相關財物標準分類的規定及平均法的計算公式。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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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06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折舊,依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