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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業別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第二款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第三款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或技術,第四款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及第五款投資於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之投資抵減,其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擬訂實施辦法,報請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投資於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設備或技術、第四款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設備或技術及第二項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其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經濟部會商各有關機關後,會同財政部分別擬訂實施辦法,報請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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