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所稱使用人,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指土地所有權人。但其土地或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者,指與工業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之承租人。 二、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由其管理機構定之。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所稱使用人,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指土地所有權人。但其土地或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者,指與工業主管機關簽訂租賃契約之承租人。 二、民營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之工業區,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之工業區,由其管理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