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經濟部會商各有關機關後,擬訂實施辦法,報請行政院定之。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該條例規定了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指地區、產業別、投資額、僱用員工人數、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經濟部會商各有關機關後,擬訂實施辦法,並報請行政院定案。即各項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需由經濟部提出,且需經各有關機關協商後定案。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並未具體提及該條例的實施辦法細節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盡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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