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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創立,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稱擴充,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所稱原始認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所認股份或增資擴展時股東以現金認購增資擴展之股份;所稱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指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繼續持有三年以上者。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當年度,指繼續持有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之第四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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