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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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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創立,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稱擴充,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所稱原始認股,指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所認股份或增資擴展時股東以現金認購增資擴展之股份;所稱應募,指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時之應募股份及其承銷期間購買之股票。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指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繼續持有三年以上者。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當年度,指繼續持有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之第四年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該條詳細定義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中的關鍵名詞。首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指出,該條例中所稱的「創立」,是指在該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的設立登記。同樣地,「擴充」是指在該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增資變更登記。此外,「原始認股」指的是在發起公司設立時,發起人以現金認購股份,或在增資擴展時股東以現金認購增資擴展的股份。而「應募」則指的是在募集設立或增資擴展過程中,應募的股份以及在承銷期間購買的股票。此外,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八條第一項所指的「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三年以上」,指的是股東自繳納股票價款之日起持有該股票三年以上。最後,該條例中「當年度」指的是持有認股或應募記名股票的第四個年度。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設立登記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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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創立,指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所稱擴充,指於本條例施行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