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其實施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送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審議後核提意見,報請行政院定之。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後,提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審議後核提意見,最終由行政院定案。 這條規定強調了制定實施辦法的程序和參與方的角色,並強調需要進行審議和提出意見,以保證制定的條款符合各方的利益和需求。具體的審議程序和相關事項可能需要參考行政院相關文件以獲取更多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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