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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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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三年後,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予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前項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准予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後,對於原始認股或應募股東繼續持有記名股票三年以上者,應發給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股東於申辦稅捐抵減之年度,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前項證明書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抵減。 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三年後,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具體來說,該法條規定了符合投資抵減條件的股東應該在購買股票後的三年內向相關稅務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之後,對於持有記名股票三年以上的原始認股或應募股東,應該發給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股東應該檢附該證明書向相關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抵減。 相關範例: 根據財政部所公布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範例,公司A的某股東於2018年1月1日購買了公司A的股票。該股東應該在2021年1月1日之後的某個適當時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假設他於2022年1月1日獲得了該證明書,並於2022年的所得稅申報時檢附了該證明書,以獲得相應的稅捐抵減。

  • 第八條條文
  • 名詞
  • 持有名詞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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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股東繳納股票價款之當日起滿三年後,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