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股東會同意,指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經其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之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所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將該項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之。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及第二款所稱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公司投資計畫完成之日期。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對於股東會同意的要求:根據本條例第9條第1項的規定,所謂的股東會同意是指在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時,需要超過一半的已發行股份数量的股東出席會議並且所出席股東的表決權超過一半才算是股東會同意。這項規定意味著在股東會議中需要得到大多數股東的支持方可進行相應的決策。 2. 對於產品銷售和新增設備的日期要求:根據本條例第9條第2項的規定,所謂的產品開始銷售日期或開始提供勞務日期,以及新增設備開始運行或提供勞務的日期,都是指公司投資計劃完成的日期。這意味著投資計劃的完成是決定開始銷售產品或使用新增設備的結束時間。 相關參考資料: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第1項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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