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股東會同意,指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經其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之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所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將該項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之。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及第二款所稱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公司投資計畫完成之日期。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股東會同意,指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經其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之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所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將該項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之。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及第二款所稱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公司投資計畫完成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