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擇定,指公司經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決通過,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後,檢附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核准函、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備查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該條例解釋了在申請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時,公司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發備查函時,應通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決定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股東投資抵減,該公司應提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股東會會議記錄,以及證明股東已開始繳納股票價款的相關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發備查函時,應通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最新的法規,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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