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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擇定,指公司經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決通過,同意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放棄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後,檢附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核准函、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股東開始繳納股票價款之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備查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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