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法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其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法規命令,須取得業務之許可者,並應於公司登記前經核准設立或取得經營許可。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所稱的「公司」指的是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法人。而如果一個公司在執行業務時需要獲得特定的許可,並且根據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相關法規命令,那麼在進行公司登記之前,必須先經過核准設立或獲得經營許可。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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