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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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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法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准登記者。其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法規命令,須取得業務之許可者,並應於公司登記前經核准設立或取得經營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所稱的「公司」指的是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法人。而如果一個公司在執行業務時需要獲得特定的許可,並且根據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相關法規命令,那麼在進行公司登記之前,必須先經過核准設立或獲得經營許可。 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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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法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其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法規命令,須取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