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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對受獎勵之公司、事業或個人為撤銷廢止獎勵之處分前,得通知該公司、事業或個人,限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辯,屆期未提申辯者,得逕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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